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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属管辖
作者:吕翔丽  发布时间:2024-07-19 15:36: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我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本案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河北省邯郸市某法院处理。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21年签订《勘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方式、技术要求、工期、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位于我县某矿区内。原告于2021年底完工并经被告验收结算,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拖延未付。原告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不应当按照施工所在地管辖,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案由适用专属管辖。而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看,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有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某法院管辖。


01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的一种制度。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以协议方式进行变更,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专属管辖可以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和诉讼拖延,提高司法效率,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02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提示


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下落不明或被监禁等特殊情况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还有关于约定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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