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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法】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吗?
作者:牛培珍  发布时间:2023-08-30 17:42:2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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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吗?

机动车和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对于这类事故,我们往往谈论的是机动车如何赔偿行人的损失。但在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我们却遇到了机动车向非机动车索赔财产损失的情况。那么,在机动车非全责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吗?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今天分享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9日晚,樊某骑电动自行车(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机动车)与正在行驶中的何某所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樊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因何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相关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赔付了何某的车辆修理费27000元,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代位求偿权并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向樊某追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上述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能通过代位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追偿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那么,看完上述案例,你是否会担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会让行人“有恃无恐”呢?实则不然,法律并非完全不评价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过错。首先,对于行人、非机动车的“碰瓷”行为,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若非机动车或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实则是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获赔比例,实现对机动车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实现双方利益均衡。并且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行人优于车辆的立法安排体现出了人高于物的现代文明价值判断,反映出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是立法的应然之义,也体现司法的实质正义,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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