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陈和小王于2022年3月签订《民宅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小陈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小王修建三层的民宅一栋,城建的施工内容包括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基础墙体、楼梯楼面、地面及室内外抹灰、入户门及窗户的安装,水电预留安装等。除基础施工5万余元外,承包价格按每平方米单价1100元计算。房屋基础施工完成后,小王共计支付了小陈20万元,房屋第一层主体浇筑完成楼面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及工程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小陈便停止施工退出工地,并将模板、钢材等施工材料留置于工地。双方纠纷因此产生。发生争议后双方曾多次报警处理,并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均未果,小陈遂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庭审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小陈认为小王共应支付其工程款、经济损失、租金等18万余元,小王认为自己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材料也不合格, 且一层也未安装门窗、安装水电等,不能按约定单价结算工程款。庭后,小陈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研判,多次与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沟通,告知双方开展司法鉴定的利弊,释法明理,提出纠纷解决建议,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王也当场给付了协议约定款项。
我院始终坚持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工作宗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增强审判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努力通过最少的程序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用最短的时间、最便捷的方式处理好与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