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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  与法“童”行(三)孩子之“伤”,谁之“过”
作者:家事团队  发布时间:2023-05-31 15:32:39 打印 字号: | |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党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我院推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例,旨在引导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明辨是非,呼吁全社会关爱护未成年人,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一:星期天的广场好不热闹的正在悠闲地散步,有的在安静的看书,有的在骑新买自行车,还有的在打羽毛球……

小兰:妈妈看我骑的多好!

妈妈:兰兰真厉害加油!

 

妈妈:红红,球。

红红:好嘞,看我的!

小兰骑车的过程中,与正在打球红红相撞,致小兰倒地昏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广场属于公共场所,其目的是方便群众乘凉、娱乐,每个人都有在广场范围内自由活动的权利,但应确保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红红在广场打羽毛球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能确保他人人身安全与小兰相撞致其受伤,对小兰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兰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故对小兰的损害后果,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红红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红红的行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

典型意义

亲子户外运动不仅能够增进亲子感情,也有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少年儿童活泼好动,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在参加户外运动时容易受伤或导致他人受伤。因此,作为家长对此应有充分认识,尽到相应监护义务。

案例二:小杰父母与浩浩父母系朋友,两家孩子同龄,平时关系相处和睦,经常轮流接送、一起玩耍。这天,两家父母约定,由浩浩的爸爸妈妈带两个孩子去新建好的广场玩耍,孩子们玩得很开心,浩浩妈妈还给孩子们买了玩具。意外总是让人猝不及防,小杰在西侧拐角处座椅上玩耍时坠落到下方停车场施工场地,不幸身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点的广场已经对外开放,但座椅背后下方即为停车场施工场地,座椅整体高度、长、宽设置均不合理,周边无栏杆无警示标志,且日常供人休息娱乐,极易发生危险。该广场地下停车项目的施工人、建设单位以及该广场的管理人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浩浩父母出于好意无偿带领孩子们一起玩耍,此类临时委托监护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为弘扬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不宜对其注意义务有过高苛责。虽浩浩父母在看护过程中不存在故意不看护的情形,但小杰在玩耍中坠落表明看护确实存在过失;小杰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典型意义: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施工人,应当责无旁贷的履行自身职责,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施行常态化的巡查、检查、维护、管理,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同时,作为家长,在带领未成年人到公共场所玩耍时,应当全面排查,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游乐设施无安全隐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三:“牙齿修复费用需要二三百元,而对方说要我们赔偿15000多元简直讹人

“牙齿修复后容易脱落,在小孩成年后要进行牙冠修复,根据咨询,需要15000元,我的要求很合理

两位家长在法庭争吵激烈,两名同学晚自习雪地里玩耍,玩耍的过程中,一名摔倒在地,致牙齿受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雪地玩耍的过程中,致使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存在过错,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多名学生下晚自习后在雪地里玩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创造安全、和谐、文明的成长环境。对此,家长和学校要协同发力,共同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培养。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受制于其自身年龄和智力水平,认知能力和风险意识相对不足,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有时会因为有意或无意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对此,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更应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责任。只有未成年人不断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从生活的点滴小事中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伤害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