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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 与法“童”行(四)“未”爱回访 共护成长
作者:家事团队  发布时间:2023-06-01 09:21:26 打印 字号: | |

“现在国家的政策真是好,孩子有福了……

“孩子现在情况怎么样,在福利院情况有好转么?”

“孩子现在挺好的,寒暑假和过年时我们也都接回来……

这是法官与孩子姑姑的对话。

 

2019年,我还是家事团队的一名法官助理,在一件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因父母分开后,孩子随爸爸生活,不幸的是爸爸和奶奶全部煤气中毒去世了,万幸的是孩子活了下来,只能由年近六十的姑母们轮流照顾,姑母们也无力抚养,而孩子生母无收入来源且身患多种疾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孩子处于生活无着落的危困状态,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撤销7孩子(系一级言语残疾)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阳城县民政局为监护人。这是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政局提起诉讼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民政局根据孩子的特殊情况,积极进行协调,将孩子安置在晋城市福利院生活

如今,亦成为一名家事法官,六一来临之际,看着自己的孩子紧张而开心地准备节目时,不由地想起了小,脑海中一连串的问题不停地转动——当初的小男孩在福利院过的怎么样?生活有哪些变化?吃的如何、住的如何、是否也在满心期待地迎接六一的到来……

和福利院取得联系后,六一前夕,我小明姑父一同前往福利院看望了小明孩子眉眼间总是带着笑意,三年间,每逢春节或寒暑假,小明会被接回其家住一段时间。在福利院与亲人的共同陪伴下,小明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不仅个子长高了,性格也开朗了。看到眼前的此情此景我不禁眼眶湿润,不仅是对自己曾经努力办理案件结果的欣慰,更是身为一名妈妈内心的欣喜。

 

法官寄语

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在法定顺位监护人缺失,无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经法律程序撤销监护权并指定民政局作为监护人,社会协同发力,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真正撑好儿童权益的保护伞。

每一个孩子都受法律保护,愿小明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愿每一个孩子都在爱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