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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六一特辑 与法“童”行(一)
爸爸妈妈,我到底“选”跟谁?
作者:家事团队  发布时间:2023-05-29 17:33:43 打印 字号: | |

“我想跟妈妈,但害怕爸爸不要我,也想跟着爸爸,但害怕见不到妈妈。”小女孩抱着法官哭泣着,孩子内心的纠结和无助让在场所有人感到心疼。

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已经对孩子造成伤害后,又因各种原因而起诉变更抚养权,使孩子茫然无助、处境为难、不知所措,就出现了开头这一幕

王某(女)与张某(男)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玲玲由张某抚养。玲玲今年上四年级了,2023年的一天,玲玲在学校给妈妈打电话称晚上梦见自己跳楼了,觉得自己抑郁了,听到孩子的话语,妈妈忧心忡忡、夜不能寐。2023年3月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均提交了玲玲的手写书信,一份写着要和爸爸生活,一份写着要和妈妈生活。为了探究孩子的真实意愿,同时缓解孩子心理焦虑,家事法官启动了心理疏导机制,经过心理疏导员的耐心疏导,孩子的情绪得到了释放。原来是因为父母之前当着孩子的面发生了争吵,关系恶化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心理和情绪,担心选择了爸爸就见不到妈妈,选择了妈妈就见不到爸爸,但实际并不想改变目前学习和生活的现状。母亲了解到孩子的真实意愿后向本院申请了撤诉。双方就孩子今后的探望教育等事项也重新达成了一致意见,给孩子吃了一颗“定心丸”。

那么抚养权能随意起诉变更么?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意味着孩子需要重新进行抉择,这势必影响到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等,此种变更必须是慎重的、严肃的。

那么,法院在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和变更抚养权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

一、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需要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及抚养能力等。

首先,子女抚养意味着需要给子女提供相当的物质生活、教育资源,虽然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会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保护子女利益出发,直接抚养方的经济条件,也是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

其次,抚养方的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子女的抚养不仅限于物质生活,还有精神层面的抚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三观的养成离不开父母的言传身教,日常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所以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确保子女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习惯。

再次,父母的抚养意愿。是否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不乏有父母为了赌气而争夺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实则对子女的生活、教育漠不关心,所以,法院也会据实核查双方的抚养意愿

二、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

一般而言,双方都有抚养能力且均有抚养意愿时,法院会优先考虑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直接生活,减少父母离异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如本案例中的情况,探究孩子的真实意愿,并最终根据孩子的意愿来决定抚养权。


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与婚姻的终结

但不应成为父母与孩子之间亲情的割裂

遭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当妥善化解矛盾  

理性协商处理

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愿每一个孩子都能被世界温柔以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