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微醺,花半开,不言往事,杯酒慰风尘,尽是悠然和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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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作为很多人生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娱乐、交际项目,的确能使人暂别烦恼、消除块垒;但酒后若不注意控制自己的言行,反而任由自己被酒精控制,仗着酒劲,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则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受到刑罚处罚。正所谓喝酒一时爽,打人要遭殃!
近日,我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两起因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案例回顾:
案例一:
2021年10月的某一天晚上,张三醉酒后,从“欢乐KTV”附近乘坐出租车至我县某村。张三下车后,到正在充电的老程驾驶的出租车旁打电话,打完电话后,张三扭头看到老程的出租车,误认为老王驾驶的出租车就是先前乘坐的出租车,便从副驾驶位进入出租车内。
这个时候,正在后排休息的老程告知张三,该车辆处于非营运状态,张三即从副驾驶位向后探身,对老程的头部、面部进行殴打,又从副驾驶位爬至后排座位,扑在老程身上,继续殴打老程致其轻伤二级。
老程报警后,张三被公安民警查获。案发后,张三与老程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案例二:
2022年3月某天,被告人王星和朋友刘坤等人在我县某饭店吃饭喝酒。期间,王星醉酒后吐在桌旁垃圾篓内,同在大厅吃饭的杨力看到了,便上前劝阻。
劝阻时,王星与杨力、宋城发生争吵并推搡,后被人拉开。之后,杨力、宋城在门外等待同伴结账期间,被告人王星从饭店出来,搂住杨力脖子,杨力挣脱后,王星在杨力肚子上蹬踹一脚。宋城想用手机拍摄,则被王星同伴阻拦,接着王星又在杨力身上踢踹一脚,用拳头在宋城头部击打数拳,后又在杨力面部踢踹一脚,致宋城轻伤一级、杨力轻微伤。
案发后,王星与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判决结果:
经审理后,本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对被告人张三、王星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因考虑二被告人已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且二人均还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经评估后同意对二人进行社区矫正,本院最终对该二人均予以宣告缓刑。
在当庭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感言:
喝酒虽爽,切莫贪杯。酒后自律,是对别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案例中的二人醉酒后极度自恋和狂妄,张三仅仅因被驾驶员提醒该出租车处于非运营状态,王星则因被人提醒不要吐在大家吃饭的公众场所,就对他人无端持续殴打,致人受伤,其二人也为此付出承担刑责的惨痛代价,令人唏嘘。
我们在享受饮酒带来的妙处同时,也要学会控制自己酒后的言行举止,同时告诫大家适度远离醉酒的人,切莫为争长短高低,使自己无端遭受身体侵害或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