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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阳城法院在行动!
作者:石晋波 牛晓芳  发布时间:2023-04-26 17:20:30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同时积极响应阳城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行动方案精神,近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阳城法院集中宣判了近十余年来我县规模最大的一起假冒酒类产品犯罪系列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5千元元。.....


一审宣判后,该系列案中全部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案件一: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杏花村”“汾酒”“青花汾酒”等7个注册商标为注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所有。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仍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后销往阳城县城共计174箱。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开始合作,分工租赁加工场地、购进汾酒酒箱、酒盒、酒瓶和低价散酒、联系经销商户等,并雇佣张某某母亲刘某某、李某某母亲赵某某清洗酒瓶、将低价酒灌装入汾酒酒瓶,先后共计制作假冒汾酒288箱,向阳城县商户销售248箱,所获利润由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平分。

以下为具体事实:

(一)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他人处低价购进45度十年老白汾酒、汾酒42度巴拿马20版、汾酒53度青花20升级版、汾酒53度青花30升级版等9个品种假冒汾酒,后多次在阳城县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销售给郭某经营的北安阳村**超市、康某某经营的滨河东路**烟酒超市、郝某1经营的兰花B区**烟酒茶、郝某2经营的兰花B区底层**名酒库、郝某3经营的环城酒店一楼**烟酒店等五家商户,共计销售174箱,销售金额共计74210元,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销售产品市场中间价格为198081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事实

2022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属公司许可,制作45度十年老白汾酒、45度金冠十年老白汾酒、青花汾酒53度青花20升级版等6个品种假冒汾酒288箱,在阳城县销售给郭某经营的北安阳村**超市、康某某经营的滨河东路**烟酒超市、郝某1经营的兰花B区**烟酒茶、郝某3经营的环城酒店一楼**烟酒店及郝某4经营的美韵家园小区楼下**烟酒店等五家商户,共计销售248箱,非法经营数额117720元,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销售产品市场中间价格为308185元。

2022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将40箱假冒汾酒运至阳城县准备销售时,被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统计,该40箱假冒汾酒非法经营数额为20800元。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40箱假冒汾酒市场中间价格为65740元。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件二:

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郭某在经营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超市期间,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五次以每箱200-8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从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处购入假冒汾酒系列产品,在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销售金额13140元,非法获利9140元(已追退)。

2022年8月5日,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在郭某经营的**超市及其库房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汾酒系列产品149箱。经统计,货值金额为166454元,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未销售的假冒汾酒市场中间价格为179156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官提示


知识产权保护事关民生福祉和国家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文化等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到知识产权包含商标、专利、著作、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多种权益。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8个罪名。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予以严惩,对于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有力的司法威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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