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我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用法治的力量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1978年,高某栓受阳城县城关公社某大队(某居委会前身)指派运送煤炭,途中不慎发生事故,造成高某栓身体残疾。后双方达成处理意见:该大队除支付高某栓医疗费,每年困难补助90元外,还结合高某栓身体情况给其安排工作岗位。2021年,该居委会以高某栓年事已高不适合从事相关工作为由,未对高某栓提供工作岗位,也未对高某栓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助,直接影响高某栓日常生活。高某栓认为自己因公受伤,现丧失劳动能力,理应获得相应的伤残待遇补助。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高某栓遂到镇政府及信访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后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该案件后,经窗口工作人员引导,征得当事人意见后,进入诉前调解。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沟通,分别对各方当事人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偿费144000元,被告已按期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高某栓于1978年因公受伤致残后,双方达成处理协议,由该大队(后改名某居委会)提供适当工作确保高某栓日常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之后几十年双方均未出现大的矛盾。现居委会以高某栓不适合从事相关工作为由,不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也不对高某栓进行补助,致使高某栓日常生活受到重大影响。高某栓因此多次与该居委会协商并通过信访形式反映。诉至法院后,高某栓亦担心因该案发生时间年代久远,法律事实难以还原,如果诉讼恐对其不利。我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快速简便、经济灵活、化解效果好的优势,使双方矛盾得到解决,并及时履行。既消除了高某栓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又降低了该居委会继续为高某栓提供工作的用工风险,同时也有效化解了信访隐患,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