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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助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作者:康云菲  发布时间:2022-11-22 10:20:54 打印 字号: | |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我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用法治的力量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有错必纠,是保障行政权接受有效制约的重要依据,行政行为自我纠正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助推行政机关建立“自我纠正机制”是指,对于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或者事实、法律变迁后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鼓励和引导行政机关,勇于担负自我纠错职能,及时消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修复和相对人的行政关系。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原告系生产某类食品的生产商,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经销商即第三人某超市以“销售不合格食品”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诉讼中,本院查明,被告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原告生产食品的质检不合格报告,而该份报告在原告提起本诉的同时,已向相关质检部门提出了质疑,该部门经核定后作出了质检合格的回复。被告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违法事实已然不存在。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和被告的负责人多次沟通、释明,希望被告作为行政机关,能够勇于担负纠错职责,展现行政机关有错必纠的法治形象,从而缓和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局面。最终,被告同意以自行撤销处罚决定的方式来纠正本次行政行为,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案件回访中了解到,被告已作出撤销决定并送达。原被告对于本院的处理均给予了高度肯定,本起行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化干戈为玉帛,解纷争于诉源。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机制的推进,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探索,也是将争议实质化解的有力举措。行政机关勇于自我纠错,将有效地减少和化解争议,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强化了公众对法治政府的认同感与信任感。接下来,阳城法院将在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继续锐意进取、踔厉奋发,多措并举地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加努力践行公平正义理念,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贡献司法力量。



(文章内出现的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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