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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事审判移送犯罪线索后...
作者:康云菲  发布时间:2022-10-26 17:58:5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成立某寄卖公司并挂牌营业,经营范围为接受物主委托从事实物寄售服务。后李某在运营过程中擅自扩大了经营范围,在未经有关金融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增加吸收公众存款和对外放贷业务。其以招纳业务员发展储户方式,与众多“储户”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因未按期兑本付息,“储户”们纷纷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受诉期间,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邻县同样成立了寄卖公司,因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吸收公众存款,李某已被该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

【处理结果】

对于本起涉众型经济纠纷,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本县范围内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行为也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将该系列案全部裁定驳回起诉,将案卷材料全部移送至公安机关。

后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刑事诉讼阶段,本院最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之前判处的刑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同时责令李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六百万余元。

至此,本起涉众型民事纠纷案件全部在刑事案件中得到追诉、处理。

【案件意义】

     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本案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在选择以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时,法院应将案件线索积极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要通过刑事追诉程序来保护自身权利,从而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稳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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