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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多年邻里,他打了我,怎么赔?”
作者:康云菲  发布时间:2022-10-17 16:58:10 打印 字号: | |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我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用法治的力量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邻里。2022年3月23日上午,原告在村内道路上清扫煤泥,期间与被告母亲发生口角争执。后约9时许,被告得知原告辱骂其母亲后找原告理论,二人又发生口角争执,争执中被告殴打了原告,致使原告面部、头部、胸部等不同程度受伤。次日,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浅表损伤、左胸第3肋骨骨折。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获悉原被告系多年的同村邻里关系,双方积怨十多年,经常发生摩擦。本次打架事件的起因,双方陈述虽不一致,但结合在案证据分析应是双方均存在遇事不够冷静、宽容所致。


鉴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现有损失、本地收入水平、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酌情确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数额以弥补原告损失。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遭受殴打受伤所产生的相关损失,理应由被告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但古语有云:“远亲不如近邻”。睦邻友好,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友善”的言中之义。原被告作为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公民,又是多年邻居,更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秉持团结互助、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原则相处。本案在核定了原告合理损失的基础上,酌定了赔偿数额,希望原被告双方以此为警、各思己过,自此和睦相处。


(文章内出现的名字均系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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