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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开发票起争端 释法明理解纠纷
作者:​开发区法庭  发布时间:2022-10-14 15:11:49 打印 字号: | |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我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用法治的力量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在原告A公司处购买一台美的空调。后,李某给A公司打电话告知空调出现室内漏水,让A公司予以解决。A公司告知李某应当给美的空调的售后客服打电话,而后会有专门人员上门进行维修。李某与客服沟通后,被告知在给予发票后才会上门维修,而后原被告就发票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便在抖音平台上宣扬A公司是“黑店”。A公司认为李某捏造、歪曲事实,给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分别指出原被告处理方式上的不恰当之处,最终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发票并承诺继续给原告提供售后服务,被告删除了抖音平台上不恰当的视频并赔礼道歉,最终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商家出具发票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未给被告出具发票,致使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大肆宣扬原告的售后差、不作为等,若双方能够妥善沟通,则能避免这一场诉讼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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