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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谁来赔哺乳期妈妈的奶粉钱?
作者:赵凯雷  发布时间:2022-10-14 14:55:56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我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用法治的力量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我是一名哺乳期妈妈,阳光明媚的某天,我走在路上,突然看到一辆小汽车朝我冲了过来...

醒来后,我无法继续进行哺乳了,我6个月大的孩子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2年某天,郭某驾驶车牌号为晋E***99小型汽车,在阳城某村路段与行人张某相撞,张某与田某停放的车牌号为晋E***10小型汽车左前门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田某车辆损坏。经认定,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田某无责任。晋E***99小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被告郭某为原告垫付了3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奶粉钱、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5813元(原告获得上述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郭某垫付的3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幼儿奶粉费,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第六个月哺乳期,治疗期间遵医嘱停止母乳喂养,为此每月需额外支出奶粉费用,原告孩子月龄6月,参照婴儿哺乳医学喂养常识,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哺乳期为6个月,每个月酌定奶粉钱1000元,共计60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本案事故发生在原告恰处哺乳期,尽管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无法哺乳的后果,对于正在哺乳6个月大婴儿的母亲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故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2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被告郭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经计算,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被告郭某垫付的3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根据医学建议和生活常识,用母乳喂养的婴儿发展更为健康,可以增强免疫力、提升智力、减少婴儿疾病发生的几率,也有利于增进母子之间的情感,它对健康带来的益处可以延续到成人期。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等专业权威部门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当前法律无明确规定“奶粉钱”的性质,但结合张某因车祸接受治疗,遵医嘱不能用母乳喂养婴儿,只得购买奶粉喂养,这与婴儿的健康成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视为婴儿的营养费,故对于幼儿奶粉费,本院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通常在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但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精神损害严重,即使并未构成伤残,也应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恰处哺乳期,尽管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无法哺乳的后果,对于母亲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故本院支持了精神抚慰金。对于幼儿奶粉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支持也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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