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审判研讨
【以案释法】我要求撤销曾经的爱
作者:吕靖  发布时间:2022-09-28 17:25:21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我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用法治的力量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李某系张某红与李某伦之女。双方曾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张某红与李某伦将修建的房屋赠与李某所有,有关房屋的拆迁事宜由李某办理。后李某与某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约定某小区三套房屋为案涉赠与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并另外支付各类补偿款项40余万元。李某收到补偿款后,转给李某伦部分款项。后李某伦与张某红以李某接受赠与后,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

调解结果

经法庭主持调解,三套产权调换房屋中的一套归张某红与李某伦所有,其余两套归李某所有。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因为社会、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许多老年人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并得到赡养,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其后由于受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或其他子女强烈反对,引发的老人要求撤销赠与诉讼屡见不鲜。本案中法官极力促成调解,化解家事“心结”,维护家庭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法官提示

由于房产价值较大,对名下房屋的处分密切关乎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应慎重考虑。当老人决定处分房产等大额财产时,应以自身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养老条件等为前提,慎重做出决定,以免出现受赠人不尽赡养义务、子女之间出现矛盾等引发的诉累,既伤了家庭和气,也使老人后续养老的物质保障难以为继。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