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执行须知
首例洗钱!已判刑!
作者:牛晓芳  发布时间:2022-07-22 09:25:07 打印 字号: | |

如果你的好朋友向你借用微信、支付宝账号,你会借吗?

法官提醒:警惕!!!

案例警示:近日,我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件,这也是我院审理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被告人毋某某在上线祁某某处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或转卖他人,多次购买后遂与上线祁某某相熟。上线祁某某因害怕使用自己的微信进行毒资交易容易被公安机关追踪,为了躲避司法机关调查,故向被告人毋某某提出借用该手机号码及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用于收取毒资,毋某某欣然应允并予以出借。现毋某某因向他人贩卖毒品、提供自己微信账号用于祁某某收取毒资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再次提醒:身份证、手机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这些具有私人身份标识的信息千万不要随意提供给陌生人、甚至是朋友使用,一不小心自己就可能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甚至自己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