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2022年4月9日,阳城县人民法院、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阳城县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告指出,对在疫情防控中刻意隐瞒行程、强行冲卡、拒不配合封控管理等九类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以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例警示大家:
一、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6日凌晨,晋城市在对3月5日返晋人员进行第一落点核酸检测时,检出李某某为新冠病毒阳性无症状感染者,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经调查:李某某从上海乘坐飞机并转乘高铁返回晋城,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隐瞒行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造成与其接触的大量人员被隔离等严重后果。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8日,张某某与女友王某某以外出购买面粉需二人为由经过凤城镇某村疫情卡点时,卡点工作人员吴某某等按规定对其进行劝返,张某某不听劝阻并与吴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吴某某报警后,阳城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予以制止并将张某某劝返。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未佩戴口罩来到凤城镇某村疫情卡点,无故辱骂疫情卡点工作人员吴某某,被劝返。张某某回家后又持菜刀返回到卡点,继续辱骂吴某某,并持菜刀朝吴某某身上砍,被吴某某扑倒在地。后被阳城县公安局处警民警当场抓获。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工作,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杨某诈骗案
2020年2月15日至3月3日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紧缺防护物资的迫切需求,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有口罩货源的虚假事实,骗取买家信任,共计诈骗山西省阳城县、安徽省凤台县、浙江省义乌市等7名被害人35.92万元,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等个人挥霍。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四、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2021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单,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出售给大货车司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至10月底,梁某某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案发,尚未发现购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人员中有阳性病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工具打印机予以没收。
五、梁某某隐瞒行程被处分
2022年4月2日,阳城县次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梁某某驾驶私家车前往临汾市襄汾县办事,并于当日返回次营镇陶河村。4月4日,次营镇人民政府接县疫情防控办通知,要求各村各单位立即排查3月30日以来有晋中市、临汾市旅居人员,同时实施“7+5”居家或集中隔离措施。梁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刻意隐瞒行程,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梁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被免去陶河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疫情当前,责任重大,我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教育、引导、警示、惩戒职能,对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筑牢疫情防控法治防线,为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院提醒:
疫情防控工作关系公共安全,与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在疫情期间,每位公民都要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一起携起手来,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