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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告知书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3-30 15:51:45 打印 字号: | |

阳城县人民法院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告 知 书


广大申请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现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如果您作为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有证据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您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受理或超过60日不予书面答复的;

3.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您作为申请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拒不判决、裁定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如果您作为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除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材料,执行依据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证据;

2.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其他必需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说明证据原件存放的地点。

六、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后,您作为申请人,应当依法积极应诉。在判决宣告前,申请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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