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制度规范
阳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省法院干警使用自媒体“十个严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4 16:55: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省法院干警使用自媒体“十个严禁”》,对全省法院干警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使用问题上提出“十个严禁”纪律要求,请广大干警严格遵守执行。

附:《全省法院干警使用自媒体“十个严禁”》

 

 

                         2019年1月24日

 

 

 

全省法院干警使用自媒体“十个严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增强对干警使用自媒体的监管,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自媒体中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严禁在自媒体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三、严禁在自媒体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四、严禁在自媒体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五、严禁在工作性群组进行非工作性回应和利用自媒体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六、严禁利用自媒体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七、严禁在自媒体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八、严禁在自媒体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九、严禁在自媒体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传闲话,以及对上级安排或本人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十、严禁利用自媒体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及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