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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院调研论文被中国社科院蓝皮书收录,快来看看……
作者:刘飞峰 武楚宜  发布时间:2020-12-31 16:58: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由我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焦二龙主持,马谭胜、刘飞峰、李泽鹏为成员的课题组撰写的《职业放贷人审判的晋城法院实践》调研论文被中国社科院2020年《法治蓝皮书: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收录,为人民法院审理职业放贷人案件提供了借鉴和思路。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2019年11月《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首次对职业放贷人作出审判实践适用的统一定义,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职业放贷人一般有如下特点或共性:一是以放贷为业或以放贷为主业、常业;二是放贷行为的职业化、专业化;三是诉讼案件较多;四是非法“催债”频发。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问题引发关注,一方面职业放贷人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相当规模且较为稳定的资金池,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引擎,另一方面职业放贷的消极影响也随之而来,其粗放发展、抗风险能力不足、极易引发恶性违法事件的痼疾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带来一定冲击。如何发挥民商事审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引导和促进职业放贷人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人民法院不能回避的新课题。

     


 

相关案例和审判实践链接

2018年4月15日,樊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3%,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樊某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剩余的本金未归还。王某于2019年5月30日向我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法院内网检索到在我院及市中院各辖区法院涉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多。

王某在短期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钱款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常态,且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最终认定王某为职业放贷人。王某和樊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樊某返还取得的款项,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2019年以来,阳城法院在确认王某为职业放贷人后,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将经生效裁判依法认定的7名单位和个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并编纂案例集,向全院民事法官公布、推送,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指引。同时将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石某涉嫌刑事犯罪一案的材料移送晋城市公安局,为职业放贷人承担刑事责任开了先河。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