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是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重要活动,也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但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在法院调解、审理活动中作虚假陈述,企图通过司法审判坐实虚假案情,严重影响了社会法治环境。
警示案例:
2018年12月14日,申请人毕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本院予以司法确认。调解中毕某某向本院提交借据一张作为证据,该借据系宋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在宋某身份证复印件上为毕某某所书写,身份证复印件载明,宋某出生时间为1952年3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为14052219520311**12。调解中宋某对该借据未提异议。后因宋某未能按与毕某某所达成的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将宋某身份证号录入执行立案系统时,系统显示宋某身份信息错误。
后查明,宋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53年3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为14052219530311**12。经本院询问,宋某认可其向毕某某打借据时所用身份证复印件为虚假证件,但就其来源在本院第一次调查时拒不作如实陈述,后宋某承认该身份证复印件系因其他事项伪造的遗留复印件之一,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宋某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陈述。其使用记载虚假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书写借据,并在诉讼中仍然不予修正;在本院发现问题调查之初不配合调查,存在伪造身份信息虚假陈述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本院依法对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该罚款已交纳。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是对他们的一种震慑,同时也保障了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进一步优化了诉讼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