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须知
优化诉讼生态  打击虚假诉讼
作者:张强  发布时间:2020-10-13 16:04:15 打印 字号: | |

法审判是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重要活动,也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障。但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在法院调解、审理活动中作虚假陈述,企图通过司法审判坐实虚假案情,严重影响了社会法治环境。

警示案例:
    2018年12月14日,申请人毕某某申请人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本院予以司法确认。调解中毕某某向本院提交借据一张作为证据,该借据系宋及其妻子王某某在宋身份证复印件上为毕某某所书写,身份证复印件载明,宋出生时间为1952年3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为14052219520311**12。调解中宋对该借据未提异议。后因宋未能按与毕某某所达成的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将宋身份证号录入执行立案系统时,系统显示身份信息错误。
    后查明,宋真实出生日期为1953年3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为14052219530311**12。经本院询问,宋认可其向毕某某打借据时所用身份证复印件为虚假证件,但就来源在本院第一次调查时拒不作如实陈述,后宋某承认该身份证复印件系因其他事项伪造的遗留复印件之一,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宋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陈述。其使用记载虚假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书写借据,并在诉讼中仍然不予修正;在本院发现问题调查之初不配合调查,存在伪造身份信息虚假陈述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本院依法对宋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该罚款已交纳。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是对他们的一种震慑同时也保障了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进一步优化了诉讼生态。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