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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法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20 09:10:02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关于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切实加强我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我院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优化配置,提升办公楼的使用管理效率,确保正常运转,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单位人员日常工作的办公室。
   (二)办公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储藏室、卫生间等。
   (三)办公设备用房:包括配电室等。   
   (四)办公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第二章 配置标准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类核定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标准:副处级使用面积24平方米,正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副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科员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四条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各房间使用人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全体干警要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楼内设施,保持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五条  本院所有公用房屋(包括干警日常办公用房、会议室等办公功能用房、办公设备用房、办公附属用房)全部实行房门后加挂“阳城法院办公用房及公用固定资产管理卡”(简称“资产管理卡”)的形式进行管理。载明该房间面积、使用人及负责人;同时载明该房间配置使用的电脑、桌、椅、打印机、办公柜、沙发等固定资产情况。由使用人、负责人于本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核实后,加盖院管理部门的公章予以确认。

第六条  在全院所有房间使用及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汇总并建立健全全院房产使用及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七条 遇有人员、固定办公房间资产变动的,必须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人到院资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资产管理卡片”更换手续方为有效。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办公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本院由法警大队负责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值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做好来访记录,预防治安事件。
    第九条 各办公室在下班后关闭电源、门窗,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节假日加班时要告知值班人员。

第五章 公共卫生
      第十条 办公楼内的公共卫生由清洁人员进行清扫保洁,包括楼道(窗台)、楼梯(扶手)、卫生间卫生清扫,并由专人进行清理垃圾,确保办公楼整洁卫生。各办公室自行清扫各自室内卫生,同时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做到纸屑烟头放入垃圾箱,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