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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刚柔并济”
作者:赵琪云  发布时间:2016-04-07 10:32:02 打印 字号: | |

法律有它严谨、强制力的一面,我们称之为刚;法律也有它温和、柔情的一面,我们称之为柔。刚柔结合,才能展现法律的最大魅力;刚柔并济,也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民二庭赵建平法官就是能够娴然运用“刚柔并济”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好手。2016年1月11日,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对王某等人的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等人清偿贷款及利息。赵法官收到案子后,仔细研究和以前农商银行其他案件的相似之处,并快速找到突破口,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核查,向他们说明法律条文并阐释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使案件顺利结案,被告及时偿还款项,让双方免去了“对簿公堂”的麻烦,一桩很可能费神费力的纠纷案子就这样在双方的谅解中和解结案。

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它是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优先解决方式。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更应重视调解结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定争止纷。让情、理、法始终贯彻到审判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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