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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首次刑事审判听证会
作者:王生虎 王杨利 郭向阳  发布时间:2015-11-12 09:46:54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1月9日下午,我院刑二庭的法官及干警,在庭长郭聪云的带领下乘车来到了被告人梁某所在的固隆乡沟东村,在该村村委会议室召开了首次刑事审判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与本案量刑情节相关的人士,包括县检察院负责刑事公诉的同志以及县司法局有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同志,该村村支两委干部、驻地群众代表、被告人及其家属等。

该起故意伤害案件的案情脉络大致如下:

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常发现总有人在其住处外的窗户下随意小便,心中积怨日甚,12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因怀疑受害人任某在其窗户下随意小便,不禁怒火中烧,激愤之下径直拿匕首朝任某的肩部、背部、腹部各捅一刀,造成任某重伤。后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梁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审理中,被告人梁某自言自语、答非所问,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法正常接受审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又经鉴定被告人梁某具备了受审能力,才于2015年10月23日恢复审理。

我院综合案情发生的起因、被告人的精神状况以及相关刑事量刑规定,再结合被告人梁某在归案之后能够主动认罪,积极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同时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和后期治疗等因素,拟考虑可否对被告人判处适用缓刑,并在其驻地进行社区矫正。为此,我院在委托县司法局对梁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又专门召开了此次听证会。

“案发之前梁某并没有打架的现象,平常梁某也性格内向不爱说话”沟东村书记郑海丰回忆到。群众代表也同样附和到,“梁某不喜欢出门,性格比较孤僻,在村里并没有负面的影响”。法官听后又询问了被告人的母亲,病发的原因和有无暴力倾向,“以前有一点身体上的表现,因为不重视去医院也没有检查出来,没想到之后病情就严重了,现在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了,已经基本恢复正常了”被告人母亲如是说。谈话过程中梁某一直安静的坐在桌前,偶尔听到询问后回答几句,法官问他你喜欢干什么,他回答自己喜欢看书;问他今后有什么打算,他表示要好好治病,认真改正自己犯的错。听证会上,司法局矫正科李建红科长表达了几点意见,检察院的公诉人也谈了谈自己的看法。

召开此次刑事审判听证会,是希望通过实际的调查了解和多方的座谈,讨论判断被告人梁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若适用社区矫正后是否对社会产生危害。我院本着对案件审慎负责的态度,以刑事审判既惩治罪犯又能达到改造罪犯为目标,开启社区矫正听证会之先河,乃是一种实事求是、严格适法的法治精神表现,此种办法对于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