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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5 10:16:29 打印 字号: |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的有关规定,2010年8月经阳城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了32名人民陪审员,这一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将于2015年8月届满,届时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代表性,调动其参与审判的积极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我院确定新一届人民陪审员数量为32名并面向全县公开选任。现将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优先选任;

4、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阳城县户籍或以阳城县为经常居住地,年满二十三周岁;

5、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方法、时间、名额和报名要求

(一)选任方法:根据《决定》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我院推荐,或者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申请。

(二)推荐申请时间: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17日。

(三)选任名额:根据《决定》和《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确定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32名。

(四)报名要求:

1、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由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四份,并由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送我院政治部,但必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由被推荐人签名。

2、本人申请的,由本人按要求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四份送我院政治部。

3、《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到我院政治部领取。

4、被推荐人、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本人未受过刑事处分、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4张。

四、选任程序

公民经推荐或本人申请后,由我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然后根据选任名额择优确定人选,最后由我院院长提请阳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经费保障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费用按照《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将在集中培训后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2、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阳城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4、联系电话:4222511

5、联系人:张燕锋     祁 静     马东进

 

 阳城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