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城法院四年半数据统计情况综述
近期,阳城法院就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逐一统计,四年半来该院共审理该案件70件,涉案未成年人85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按年度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9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6件29人。
按犯罪类型分:14件26人为盗窃犯罪,1件1人为抢劫犯罪。
按刑罚种类分:29人中,1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为抢劫犯罪),13人判处单处罚金,8人被判处缓刑(其中2人为强奸犯罪),2人被判处拘役,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1人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盗窃犯罪)。
(二)2010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3件13人。
按犯罪类型分:7件为盗窃犯罪,2件为寻衅滋事犯罪,抢劫、抢夺、强迫卖淫、故意伤害犯罪各1件。
按刑罚种类分:4人被判处单处罚金(均为盗窃犯罪),7人被判处缓刑(其中1人为抢夺,1人为抢劫,2人为寻衅滋事,3人为盗窃),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1人为强迫卖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人为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三)2011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2件22人。
按犯罪类型分:17件为盗窃犯罪,2件为盗窃和强奸犯罪,妨害公务、危险驾驶和强奸犯罪各1件。
按刑罚种类分:1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为妨害公务犯罪),4人被判处单处罚金(均为盗窃犯罪),2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1人为危险驾驶,1人为盗窃),1人被判处缓刑(为强奸犯罪),4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均为盗窃犯罪),1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8人为盗窃犯罪,2人为盗窃加强奸犯罪,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2012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5件15人。
按犯罪类型分:13件为盗窃犯罪,2件为强奸犯罪。
按刑罚种类分: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均为强奸犯罪),10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1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1人被判处单处罚金,1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五)2013年上半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共4件6人。
按犯罪类型分:2件为盗劫犯罪,2件为抢劫犯罪。
按刑罚种类分:1人被判处单处罚金(盗劫犯罪),其余3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2人为抢劫犯罪,1人为盗窃犯罪)。
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体做法及法理依据
(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做法
1、2011年:22人中5人为在校学生,所有人均有法定代理人出庭,其中我院为16人指定了辩护人,并对22人均调查了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
2、2012年:15人中有3人为在校学生,所有人均有法定代理人出庭,其中我院为11人指定了辩护人,并对15人均进行了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的调查;在15件案件审理过程中,4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3、2013年上半年:6人中有2人为在校学生,所有人均有法定代理人出庭,我院为3人指定了辩护人,并对6人均进行了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的调查。
(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理依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该院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均予指定了辩护人,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保障了其诉讼权利。另外,该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依法采用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律规定,合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和自尊。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它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该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均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席,且其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人行使了一定的诉讼代理权利,所以均未通知其所在学校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到场。
从上述该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具体做法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该院未成年人审判中基本得到了落实。
三、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及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定性及定量分析
阳城法院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情况统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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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总数 |
盗窃犯罪 |
强奸犯罪 |
抢劫犯罪 |
抢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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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 |
16件 |
29人 |
14件 |
26人 |
1件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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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
13件 |
13人 |
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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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 |
1人 |
1件 |
1人 |
2011年度 |
22件 |
22人 |
17件 |
1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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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 |
15件 |
15人 |
13件 |
13人 |
2件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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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半年 |
4件 |
6人 |
2件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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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件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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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0件 |
85人 |
53件 |
58人 |
3件 |
4人 |
3件 |
3人 |
1件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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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 |
故意伤害 |
寻衅滋事 |
盗窃强奸 |
妨害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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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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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
1件 |
1人 |
1件 |
1人 |
1件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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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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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件 |
2人 |
1件 |
1人 |
2012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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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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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件 |
1人 |
1件 |
1人 |
1件 |
1人 |
2件 |
2人 |
1件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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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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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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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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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 |
1件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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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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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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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件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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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书,四年半该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70件85人,年均15件余。
按照犯罪类型和权重来看:
1、盗窃犯罪首当其冲为53件58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75.7%和68.2%。如果再算明“偷”——抢劫3件3人、抢夺1件1人,混合性犯罪“偷物偷性”——盗窃强奸的2件2人,比例将更高。此权重在七八成之间。
2、其次是“性犯罪”——强奸犯罪,为3件4人,分别占犯罪总数的4.3%和4.7%,加混合犯罪的盗窃强奸2件2人,比例为7.1%,加强迫卖淫比例将更大。
3、“蛮力型”犯罪,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危险驾驶、妨害公务各1件。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原因探究
未成年时期是特指由幼稚的儿童到逐步成熟的成年人的过渡时期,依照法律解释应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心理上特点是:身体快速发育成长,对世界充满好奇和超强的求知渴望,但缺乏必要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对社会各种现象本质把握,因而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处理及协调能力相当有限,其兴趣、爱好、个性习惯、品行修养等都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引导作用明显,故而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意义不言自明。
1.个体原因
(1)生理、心理、情感、意志方面存在的矛盾冲突。
情感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心理现象。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发生了较大变化:身体外形变了,内脏机能健全了,性发育逐渐成熟了;身体的快速发育同时会引起其心理的巨大变化,表现出精力旺盛的但往往用之不当,对异性兴趣和性机能充满好奇心及疑虑。虽然身体和生理机能迅速发展,可腺体发育尚不成熟,心理的情感体验往往跟不上生理的急速萌动,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缺乏应有的理智,感情冲动时就容易犯错误。所以经常表现为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健全内容刺激时,一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者,便控制不住其性冲动而发生性犯罪,如强奸犯罪;在受到不公平对待时,不能冷静寻找正确解决途径,进而冲动使用蛮力,造成蛮力型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没有吃过前人受过的罪,还不大懂得生活的艰辛,爱好时尚、玩“派头”、比“谁更酷”,追求生活享受,自我意识希望获得更多的自由;当满足个人需要的主观意向与客观可能性之间存在矛盾,客观上无力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欲望时,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以致引发盗窃等侵财类犯罪行为。
在这一时期,男性的性冲动明显高于女性,因此男性的犯罪比例也明显高于女性。
从未成年人的认识、感情、意志特征来看,它们都处于发展变化中,未定性、不成熟、有可塑性。任何一方面的不利影响都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以,我们要注重在此阶段培养起他们的高尚情操和情趣,使他们能自觉的远离犯罪、抵制犯罪。
(2)几类不良世界观畸变。
世界观就是对于世界总的和根本看法,是人们行为发生的先导。每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堕落,总能从他们的人生观那里找到答案。
主要存在的三种不良世界观导致犯罪:享乐主义,享乐主义表现为狂热的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其形成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受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的结果。‚拜金主义,拜金主义是指一种唯金枪利益至上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对未成年人的侵蚀和负面影响是相当深的,其常常表现为当事人满足不了对金钱的欲望时,就不择手段去盗窃、甚至抢劫,如统计中未成年人犯罪盗窃案件比例最高、抢劫的比例紧随其后。ƒ哥们义气,哥们义气是指言行处事唯哥们关系是瞻、不讲原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还往往在道德上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把哥们义气关系奉若神明,受哥们义气的腐朽观念危害极大,极易使未成年人因义气用事,跟着别人而步入犯罪。
2、家庭的影响
家庭教育和家庭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成长是至关重要。有人说“家庭教育是孩子教育的第一堂课、第一任老师”,这个比喻非常形象。
五种类型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1)溺爱型家庭,现在的家庭多为独生子女,由于父母会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会在孩子心灵上播下自私、任性的种子,从而发展形成不良的个性、偏好。(2)失和型家庭,由于家庭成人间产生的隔阂,影响了家庭和睦的关系,未成年人在家中缺少爱的关怀,便到外界去寻求安慰和温暖,常常易被坏人利用。(3)打骂型家庭,家庭教育有打骂背景,简单化、专制化管理,是促使未成年人思想恶化的原因。对孩子经常性打骂,极易造成孩子心里的畸形发展,同时这种暴力行为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孩子起到了表率作用,使孩子也崇尚用暴力解决问题。(4)放任型家庭,大多数的少年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父母对他们缺乏沟通、了解,有的家长竟盲目地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问题,致使孩子随意接收外界信息,在缺乏必要引导的情况下,酿成各种犯罪起因。(5)留守型家庭,留守型家庭主要是指父母出外打工,将未成年人托付其他亲属照顾,使其长期得不到父母的正确引导和教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家庭。
3、学校的影响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学校不仅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的灵魂。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二个重要场所。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教师工作的优劣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的影响。
当前学校教育存在一些缺陷和失误,这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忽视或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
(2)法制教育的形式化。法制教育的形式化,使大部分学生不能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导致法制教育无法收到预期的预防犯罪的效果。通过调查,在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在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少年犯,直到法庭宣判时才知道自己犯了罪,以致悔恨不已。
(3)青春期性教育的空白或虚设。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在外界的不良刺激下,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4)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未成年时期面临着许多问题、压力,产生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当前的学校教育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造成暴力性犯罪。
4、社会原因
(1)文化市场的失控
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的泛滥,致使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着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模仿不健康的行为,久而久之,积恶习成恶性,终获违法犯罪的恶果。模仿暴力渲染,性格上逐渐形成极强的攻击性,容易冲动,残忍、好斗,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导致暴力犯罪;模仿色情淫秽内容,满足心理生理的需要,引发性犯罪;模仿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学习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促使犯罪成人化。沉溺于网络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网络中虚拟的事物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上网便成为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一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不惜以身试法,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2)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或抛弃的不良青少年,在不良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聚集在一起,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文化群体。他们相互观察、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然后经过犯罪学习,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为犯罪团伙。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如隐蔽、暴力等与社会对抗,社会危害性极大。
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了极端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不断净化有害环境,改善社会风气,改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形成高尚的理想和道德情操,从而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1、要通过各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机关部门重点干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实问题。对为人父母者提出要求,甚至用法律处罚来强化父母对孩子的责任;启动社会机制,对具有严重缺陷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和救助;通过常规教育、特殊教育等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全的社会化管理教育过程。
2、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等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意识、文明的行为习惯,使他们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具备正确的是非观念,自觉抵制社会上消极因素的侵袭。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出发点和核心,把《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不断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自觉抵御能力。对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亦不容忽视,只有揭开神秘的面纱,使得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和疏导,才能阻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3、要净化文化领域。加强出版市场、广播影视市场、游戏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教育作家、艺术家创作更多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宣传媒体应为未成年人奉献有益的精神食粮,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共同开发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绿色网站,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4、要营造平等尊重未成年人基本人格、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其心理引导和保护工作。为什么这些平凡人,会在瞬间逆变,成为不可饶恕的罪犯?是什么因素推动他们从平常人变成犯罪人?细细分析发现很多都具备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大多都在所处的环境中备受歧视和冷眼不被周围环境重视,得不到基本的“人格”尊重。以马加爵案为例,全国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二等奖的优秀学子。当他含泪握着自己的被子,看着上面被同屋的同学兄弟撒上的尿迹时;当他因助学贷款没发,赤裸着双脚羞于上课,不但没有人同情和帮助,还被无情地嘲弄和奚落时;当他为了一、二元钱,而必须在寒冷的冬天帮同学在刺骨的水中洗衣服,却在他人蔑视的目光中,直不起腰时;当他发现在冷眼中无处可逃,甚至连三个自己最信赖的同学,其实也只是把他当做凑数玩伴而利用,一旦出现打牌输了这么小小的考验之时,就会用加倍的恶语和羞辱无情而残忍地践踏和蔑视他的时候,一个穷孩子可怜的自尊又怎么能够做到不在众人的哄笑之中崩溃?一个穷孩子用刻苦求学,用努力讨好,用尽全身的力气和全部的智慧和挣扎,都换不回一点点立足于世的信心和勇气之时,我们又如何奢望他能理智、冷静呢。
罪恶的情绪和反社会人格都不是与生俱来的,他们中的多数,经常是在被剥夺了挺直腰杆做人的最后希望和面子之后,为腾空而起的黑色焰火控制了崩溃的心志,变成了无法思索的自卑躯壳操纵下危险的动物。在他们的灵魂被歧视和羞辱灼烧的渐渐发烫的过程中,任何一份真诚的善良都有可能会帮助他们寻回理性和良知;任何一份轻轻的理解和小小的安慰都有可能唤醒他们被仇恨压回心底的人性;任何一份哪怕是无心而善意的问候或关切,都有可能使罪恶的最后一个瞬间不被点燃。社会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心理引导、关爱的重要性在这些例子中得到了最有说服力的明证。
5、要建立失足青少年安置帮教机制。对刑满释放、解教的未成年人及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足青少年安置帮教的新方法、新形式、新途径,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就学、就业。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良好的安置帮教机制和社会氛围,使失足青少年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坚定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信心。
6、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新措施、新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和预防重新犯罪方面,采取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1)推行“圆桌”审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控、辩、审三方同处一个审判圆桌,在控辩式审理中融入说理式审理,对被告人讯问时使用专用语言,态度温和,关爱与严肃并重,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对抗心理,用通俗的语言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诚悔罪,认罪伏法。
(2)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寓教于审,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教育,以案说法。在未成年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案例将审判“搬”进校园,请学生参加旁听,庭审后再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教育,这种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使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公民等等,这种特殊的法制教育,改变了以往教科书单一枯燥的说教面孔,达到了良好的法制教育的目的。
(3)推行“调查、回访、帮教”制度。将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表现情况全面记录在案卷中,依靠各方力量跟踪回访、考察帮教,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犯罪;对在自由环境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包括免刑、缓刑的失足少年),联合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关心,共同帮教。
(4)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以法院为轴心,联合学校、社区、机关各有关部门,建立法制教育宣传平台,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五、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是系统工程、百年大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涉及面极广,需要全社会开展综合治理。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社会各方面应当着重抓好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
1、家庭环节
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直接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与学校教育相配合,严把家庭关。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2、学校环节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学生,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由专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这方面工作效果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地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ƒ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3、社会环节
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教育范畴。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ƒ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