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开展我省人民陪审员增补工作的通知》,我院决定面向全县选任16名人民陪审员。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优先选任;
4、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阳城县户籍或以阳城县为经常居住地,年满二十三周岁;
5、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方法、时间、名额和报名要求
(一)选任方法:
根据《决定》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我院推荐,或者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申请。
(二)推荐申请时间:
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9日。
(三)选任名额:
根据《决定》和《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确定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16名。
(四)报名要求:
1、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由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四份,并由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送我院政治部,但必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由被推荐人签名。
2、本人申请的,由本人按要求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四份送我院政治部。
3、《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到我院政治部领取。
4、被推荐人、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本人未受过刑事处分、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4张。
四、选任程序
公民经推荐或本人申请后,由我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然后根据选任名额择优确定人选,最后由我院院长提请阳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经费保障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费用按照《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将在集中培训后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2、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阳城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4、联系电话:4222511、13994735333、18603567800
5、联 系 人:张燕锋、祁静
阳城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